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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每年3月完成地级以上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

发布日期:2013/9/9    浏览:6039次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并实施《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每年3月完成地级以上市政府考核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国务院已于201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于2012年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办法》中规定了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设定考核标准,视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而定。考核工作由省政府授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综治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分准备、自评和实施三个阶段,每年3月底前对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最后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

《办法》明确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的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负责人,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职”制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年度的考评将作为对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特别规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讨。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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