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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3/8/22    浏览:4224次    来源:华龙网

昨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草案新增条款,化工厂、大型商场等高危火灾单位,须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同时,消防设施建设设计,由现行消防机构全程审批改为专业机构审核通过后,再交给消防机构备案,此举意在将消防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剥离。

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剥离

本次修正的一大重点便是将消防设施建设设计的审查,由现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程负责,交给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审查机构完成。

具体规定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

如何保证专业审查机构“不放水”?草案新增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由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实地审核、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才给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依据条款解释,专业审查机构如把关不严,出了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将承担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安部已决定自2013年7月起对现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进行调整,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该负责人说,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后,从制度设计层面看,最大程度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

火灾高危单位须买公众责任险

本次修改的另一大重点则是将“公众聚集场所”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草案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也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第五十条还增加第二款:“火灾高危单位认定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消防总队防火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化工厂、炼油厂以及主城人员集聚的大型商场等均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范畴。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读说,近些年,重庆市曾发生大型商场火灾,损失上亿元。因没有公众责任险,相关责任人无法承担损失,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也给政府灾后处理带来很大压力。此次修改用科学、合理的市场手段加强火灾风险责任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损失的社会救济机制,对于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消防车不得用于救援无关事项

本次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消防车(艇)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内放养家禽和向池内倾倒垃圾杂物。”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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