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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3/3/18    浏览:4127次    来源:常州市消防支队

  历年来,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一直都是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此类火灾具有火势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灭火救援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因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成为当前消防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就天宁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高层建筑的概念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我国,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规定,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民用建筑和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称为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火灾发生后火灾的性质与一般建筑火灾不同,具有下列特点:

  (一)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二)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二、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天宁区共有公共高层建筑25幢,自2011年3月份支队开展高层建筑“打违除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高层公共建筑经营、使用单位成分复杂,物业管理单位水平参差不齐,致使部分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高层公共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一些高层公共建筑在未经消防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由于消防设施未能安装到位,或者安装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消防管理更无从谈起,消防安全一片空白。

  (二)建筑消防车道被占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处于市区比较繁华地段的高层公共建筑,由于地处中心城区、使用功能又多为商业,人流量较大,消防车道经常被临时停放的汽车、自行车和小商贩摆设的摊点所占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很难及时靠近高层建筑主体进行扑救,等到清理好现场,灭火最佳时间很可能被错过,从而造成火灾扩大蔓延,如天宁区新飞月娱乐会所初建于90年代未,地处常州市中心,周边根本无登高作业面,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目前部分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形同虚设,存在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以及房产商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因而建筑工程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而房产开发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再将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完善,导致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留下先天隐患;二是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和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不够重视,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自动消防设施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有的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自投入使用后,竟然一次也没有全面检测维护过;三是各产权、租赁单位二次施工装修时导致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导致整个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建筑内各产权、租赁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楼层、房间出租或出售给第三者,还有的产权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便将整个产权抵押给第三者,任其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进行施工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出现违章拆除、损坏部分消防设施的现象,致使整栋建筑自动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如:天宁区宏达大厦,由于地处老汽车站旁,人员流动性大,随着老汽车站搬拆、火车站北广场的新建,人流相对减少,各租赁户不断发生变化,不断进行二次装修,致使大厦内建筑消防设施无法保证正常运转。

  (四)改变公共疏散通道格局,将公共疏散通道变成私家通道

  由于高层公共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很多都是多家单位共同使用,高层建筑在设计、审核阶段往往无法确定后来具体使用功能和功能区域分隔。有些疏散通道在设计、审核时是公共疏散通道,而在建筑投入使用后,有些业主考虑到防盗等因素通过加设门、格栅等形式将自家单位使用区域内的公共疏散通道变成私家通道,导致原本有两个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区域变成只有一个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如:天宁区多宝大厦,多宝大厦内多户将门前公共建筑以加设门、格栅等形式将自家单位使用区域内的公共疏散通道变成私家通道。

  (五)消防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不明确

  很多高层建筑建成后销售或承租给多家单位,多产权或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使用单位各自为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牵头,产权和使用单位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自动消防设施缺少维修保养不能正常运行,消防安全令人担忧。还有部分高层公共建筑采用物业管理解决这一问题,但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未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素质参差不齐

  很多高层公共建筑是综合楼,使用功能复杂,融办公、宾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建筑内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这主要为各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不能经常性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建筑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初起火灾发生时不知如何扑救,高层建筑逃生、自救常识几近空白。

  三、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通过对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经验的学习和了解,我们知道发达国家对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和高投入、消防宣传扎实有效、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强、建筑设施完备有效。在高层建筑火灾事故防控的效果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结合宣威市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联合多部门加强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

  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部分“烂尾楼”建筑进行再开发,按照规范要求增设建筑消防设施,实现“烂尾楼”建筑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一方面,实现了资源再利用,创造了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消除了火灾隐患,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提升了社会整体防控火灾的能力。例如:天宁区宏达大厦由于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被我大队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后经建筑产权单位按规范要求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实现消防验收合格后才重新投入使用。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产权、经营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要严格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以物业管理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建筑的消防安全。尤其要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之对建筑消防安全实施规范管理,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三)以天宁区“市场自治协会”为模式,建立自治组织

  高层公共建筑应吸引天宁区“市场自治协会”经验,成立相应的自治组织,并配备相应救援设施和器材。经营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工程设备等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比较了解的工作人员要选为组织的骨干力量,对组建的人员开展严格的消防安全训练,使其队员达到熟练操作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等,并具备开展常规的消防安全检查能力,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与此同时,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整个建筑的消防自救体系,制定灭火救援预案,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建筑内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逃生自救演练,以增强高层公共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硬件设施管理,增强人员消防意识

  规范的防火设计、完善的消防设施,是高层建筑防火的前期条件,但要预防火灾发生,将火患降到最低,关键还在于后期的管理以及人们的防患意识。“防患于未然”最为关键。

  在建筑长期使用过程中,内部的管理者应该做到:

  (1)定期检测,消除隐患。任何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消防设施、设备也是一样,因此,坚持由专门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才能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2)更新改造,不断完善。装修、改建使高层建筑内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也要随着保护对象的变化而进行完善和补充。

  (3)正确操作、做好维护。设施、设备是由人来操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一要固定,二要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上岗人员要正确熟练地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一般故障的排除等专业技能,并坚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发现、排除影响设施设备运行的不安全因素。

  此外,还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法,培养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观念。高素质的人员是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的软件保证,增强人们的防患意识与责任感,对于消防安全十分重要。除了要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还应该增强人员自防自救能力,加大逃生知识普及力度,从而减少火灾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加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该把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首先,把好源头关,在高层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消防监督,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其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积极协助单位做好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应积极协调各使用单位由一方牵头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消防管理;对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则积极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加大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检测,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保消防安全。与此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严格按照“六个一律”惩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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